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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教职工:
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是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关乎民生,涉及广大参保患者的切身利益。为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简化高血压、糖尿病门诊特殊慢性病办理程序,方便广大参保患者及时就医购药。按照“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”主题教育要求,我局结合工作实际,及时检视问题,列出问题清单,制定整改措施。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 内医保办发[2019] 50号)精神,决定进一步规范经办业务,简化高血压、糖尿病门诊特殊慢性病办理程序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。
一、申报范围
凡患有高血压、糖尿病的自治区本级参保患者,无需住院经历,均可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。
二、申报材料
疾病诊断证明(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,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保部门专用章)、门诊就医手册(需有两次以上就诊记录)以及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。
三、疾病标准
达到高血压、糖尿病临床诊断标准的参保患者,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待遇。
四、申报时间
每年9月份领取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申请表,10月份由参保单位统一递交申报材料。
五、定点就医购药
审核通过的高血压、糖尿病参保患者,可持社会保障卡在自治区本级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,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连续计算。
六、注意事项
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。各参保单位要及时做好宣传工作,按要求统一递交参保患者申报材料,确保高血压、糖尿病参保患者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待遇。
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
2019年9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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